江苏四小证更新培训班 2023年11月起每周三开班 四小证更新 Z01基本安全Z02精通艇阀Z04高级消防

2023-10-12 海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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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安排

上课时间2023-11-15

报名详细李老师:15817700717【微信同号】

报名详询CE李老师:15817700717

培训时长3天左右 华新海员

报到时间2023-11-15

报名详询CE李老师:15817700717【微信同号】

报到地点:江苏连云港 华新海员

 报名条件 报名详询CE李老师:15817700717【微信同号】

1.培训学员原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或失效1年之内均可以报名

华洋海员

2.系统已完成下船解职报备手续报备 幸福船员

 培训内容 华洋海员

基本安全Z01、精通艇筏Z02、高级消防Z04

 费用说明

培训相关费用:

公正、公开、透明,全心全意服务学员

培训费 Z01基本安全

Z02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

Z04高级消防


考试费 已含在培训费内,无需额外缴纳

住宿费 未含在培训费内,如有相关费用,需自行承担

教材费 没有此费用

体检费 没有此费用

如在您报名成功后、培训开始前,学校调整收费标准,幸福船员将与您按学校发布的最新价格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报名流程

第一步

线上下单

1.阅读培训须知及服务协议


2.选择培训内的课程项目


3.填写报名信息


4.线上缴费


5.下单成功


第二步

报名审核

1.客服联系您核对报名信息,未核对的不予报备


2.报备学校及海事局


3.报名成功


第三步

报到上课

务必携带好必要证件,按时报到上课,遵守校规校纪。


 报到须知

1.请确定可以按时参加培训和考试;如因考勤不达标导致考试不合格,自行承担责任 ;

2.此培训为到校培训,具体培训安排以客服通知为准;

 售后保障

退学提示:

临近开班退学或改期,会导致名额不能充分被渴望学习的其它学员获得,因此制定以下退学和改期规则:

(1)开班前5个工作日及以上(含第5日),可无条件改期或全额退款 ;

(2)开班前1-4个工作日(含第4日)可申请退款,但需扣取培训费的10%(最低50元,最高1000元)作为退订费;

(3)开班当天及以后需改期或退学,费用将无法退还。

(4)按学校要求,学校将您的信息报备海事局后,费用将无法退还;但一般学校只在开班前几天报备海事局,无需过度担心。

幸福航员 消费者告知书

1.培训安排以学校通知为准,如遇培训临时取消、延期或提前等情况,幸福船员会尽快以短信,微信消息或电话形式通知您,并协助您处理后续操作,幸福船员无法承担因学校临时变更对您造成的损失。


2.若在您报名成功后、课程开始前,学校调整培训费用,幸福船员将与您按学校发布的最新价格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3.如有疑问,可与幸福船员老师联系,联系方式可在“我的订单”内查询,也可联系在线客服进行处理。

1. 培训班期由各院校自行制定和发布,幸福船员根据院校发布内容,在APP内展示各院校开班信息,并为船员提供线上报名的技术支持。


2. 你报名的班期可能因院校原因延期开课,幸福船员将协助您向学校确认最终是否会开班及具体的开班时间。


3. 若在您报名成功后、课程开始前,学校调整培训费用,幸福船员将第一时间通知您,根据您的要求做如下处理:(1)保留培训名额并将代收的报名费按照学校发布的价格与您结算,多退少补;或(2)协助您向学校撤销报名并将代收的报名费全额原路退还。


4. 培训安排以学校通知为准,如遇培训临时取消、延期或提前等情况,幸福船员会尽快以短信,微信消息或电话形式通知您,并协助您进行后续操作,幸福船员无法承担因学校临时变更对您造成的损失。


5. 若您于报名并缴费后因自身原因需退款或改期的,需幸福船员工作人员协助处理,具体的费用退还规则以培训详情内“售后保障”展示的内容为准。


6. 幸福船员及学校基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已为您此次培训支出的必要费用,将由您个人承担;在扣除此部分费用后,剩余费用将退还您本人。


7. 培训期间,请您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教学纪律,注意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如因缺勒旷课、喝酒闹事、打架斗殴等个人原因,导致被取消考试资格或被学校开除,或因正常培训教学以外的私自活动导致人身意外伤亡和财产损失,相关责任由您自行承担。


8. 培训提供住宿由各院校进行安排,若校内没有住宿条件,您需自行解决住宿问题。幸福船员提供的住宿信息仅供参考。


特别说明:当您使用幸福船员查询培训课程情况并付费报名时,您知晓并确认幸福船员为您提供的是院校发布的培训课程相关信息,以及代为报名的服务。幸福船员在该过程中仅提供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不对具体的培训开班时间、培训老师、培训地点的安排等承担责任。

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负责全国海员外派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款修改为:“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海员外派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将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有3名以上熟悉海员外派业务的管理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国际航行海船管理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1名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专职管理人员”;第四项修改为:“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包括船员服务质量、人员和资源保障、教育培训、服务业务报告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内容”。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机构申请从事海员外派,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住所所在地没有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开展许可工作。”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电子或者纸质的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六、将第十条修改为:“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颁发资质证书之日起15日内,将海员外派机构名单报送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并由交通运输部及时通报外交部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

七、将第十一条中的“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修改为“向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八、删去第十三条第三款。

九、将第十四条中的“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于每年的21日前向所在辖区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进行年审”修改为“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周年日前60日内向核发证书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进行年审”。

十、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海员外派机构年审不合格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督促海员外派机构继续承担对已派出外派海员的管理责任;如期改正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年审情况栏中注明情况,予以通过年审;逾期未改正且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十一、删去第十七条。

十二、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将其中的“所在辖区的海事管理机构”修改为“核发证书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

十三、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将其中的“到核发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修改为“向核发证书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十四、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将第一款修改为:“海员外派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缴存海员外派备用金。海员外派备用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二款中的“备用金的使用管理”修改为“备用金的缴存金额、使用管理”。

十五、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海员外派机构为海员提供外派服务,应当与外派海员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书面服务合同应当包括海员外派机构对外派海员工作期间的管理和服务责任、外派海员在境外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安置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劳动合同按照国家劳动合同相关法规执行”;删去第三款。

十六、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七项修改为:“境外船舶船东为保证外派海员获得人身意外、疾病等赔偿所取得的财务担保”。

十七、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海员外派机构在外派海员上船工作前,应当保证外派海员与境外船舶船东签订就业协议,协议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中涉及外派海员利益的所有条款;

(二)境外船舶船东对外派海员工作期间的管理和服务责任;

(三)外派海员在境外发生紧急情况时境外船舶船东对其的安置责任;

(四)违约责任。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负责审查就业协议的内容,发现不符合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中有关外派海员权益保障的条款,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国际公约规定或者存在侵害外派海员利益条款的,应当要求境外船舶船东及时予以纠正,并告知外派海员在境外船舶船东纠正前不得与其签订就业协议。”

十八、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外派海员书面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就业协议等”;第二款修改为:“海员外派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数据和有关档案信息”。

十九、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海员外派机构因停止经营或者资质被吊销、撤销的,应当对其外派在船的海员做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报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安排方案报送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并由交通运输部及时通报外交部及相关使馆、领馆。”

二十、将第四章名称修改为“境外突发事件处理”。

二十一、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境外突发事件发生时,海员外派机构应当按照应急处理制度的规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二十二、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当海员外派机构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发生境外突发事件责任时,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动用海员外派备用金,用于支付外派海员回国或者接受其他紧急救助所需费用。”

二十三、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将其中的“30日”改为“20个工作日”。

二十四、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境外突发事件的处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对外劳务合作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五、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将其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查处”修改为“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删去第二项。

二十六、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中的“上船协议”修改为“书面服务合同”;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停止开展海员外派业务,未对其派出的外派海员作出安排的”。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海员外派机构未足额缴存备用金或者未按时补足备用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海员外派机构未按规定报送信息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十九、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海员外派,指为非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提供配员的船员服务活动”;第二项修改为:“境外船舶船东,指非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第四项修改为:“境外突发事件,指中国籍船员在执行外派工作任务期间发生的,因经济纠纷、自然灾害、社会动乱、海盗袭击、战争、公共卫生事件等原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或者影响,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样式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规定。”

三十一、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