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市海员培训2023年02月16日 四小证更新 Z01Z02Z04

2023-01-30 幸福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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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安排 报名详询CE李老师:15817700717【微信同号】

上课时间2023-02-16 报名详询CE李老师:15817700717【微信同号】

报名详询CE李老师:15817700717【微信同号】幸福船员

华新海员

培训时长3天左右 www.hxseaman.com

报到时间202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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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到地点厦门市海员培训中心: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滨海街道黄厝溪头下 hxseaman.com

 报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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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培训学员原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或失效1年之内均可以报名 hxseaman.com

2.学校开课前系统已完成下船解职报备手续

 培训内容

基本安全、精通艇筏、高级消防

 费用说明

培训相关费用:

公正、公开、透明,全心全意服务学员

培训费 Z01基本安全

Z02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

Z04高级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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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为做好天津海事局辖区船员适任考试工作,经广泛征求意见,我局研究制定了2023年上半年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计划,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计划

(一)社会船员考试:具体安排见附件1。


(二)在校学生及岗位适任培训学员的考试:具体安排见附件2。


二、申报程序


(一)在校学生及岗位适任培训学员初考报名可由所在航海院校或船员培训机构统一报名。


(二)适任考试理论和评估分期报名。


(三)请相关单位及个人登陆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v.cn)进行相关业务申报。


(四)请初考者在考试资格审核通过后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补考者需在网上报名申报时同时缴费。缴费成功后,在当期考试开考前5日内即可在网上自行打印准考证。


(五)考试结束后,考生可通过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或准考证上注明的查询方式查询成绩。


(六)报名受理部门:天津海事局船员考试中心,报名咨询电话:0

三、其他事项

(一)各船员考试考点所在单位承担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具体负责疫情防控组织实施工作。相关单位须根据所在地疫情防控要求制定详细的船员考试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确保船员考试满足当地疫情防控要求。考生应自觉遵守属地及考点单位的疫情防控规定,落实相关防疫要求。


(二)报名者对所提供报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网上申报应确保提供的任职资历、岗位适任培训等情况属实,并确保申报的航区、等级、职务以及考试科目等信息准确无误。


(三)报名后要及时跟踪报名审核结果,因操作不符合要求导致申报不成功的,由本人承担责任。


(四)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及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五)内河船舶船员、海洋渔业船舶船员和军事船舶复转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所进行的适任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9〕1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洋渔业职务船员申请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函〔2022〕404号)规定执行。


(六)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

1. 天津海事局辖区2023年上半年社会船员考试计划


2. 天津海事局辖区2023年上半年船员培训机构在校生及培训学员考试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

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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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

      为做好2023年上半年辽宁辖区无限航区和大连地区沿海航区船长及高级船员适任考试(不含GMDSS操作员适任考试)工作,结合我局辖区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安排

2023年上半年计划举办海船船员适任考试16期,具体计划详见附件。

二、申报程序

(一)考试前需参加适任培训的,培训机构应书面告知船员参加培训相关要求,并在船员书面确认后,将相关确认材料以及《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归入船员培训档案。

(二)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结束后,学员申请参加考试前,将学员出勤情况和出具培训证明情况报我局船员考试中心。参加适任培训的社会船员初考报名由所在培训机构统一报名,航海院校初考考生、补考考生(包括已毕业离校但学校未完成毕业报备的)由所在学校统一报名。社会船员补考报名全部实行网上报名。船员未经个人信息采集的,报名前须完成信息采集。

(三)培训机构或考生请登陆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http://csv.cn)进行网上申报,具体流程是:“船员管理”→“船员电子申报系统”→“适任考试”→“适任考试报名”。培训机构或考生请按系统要求如实填报相关数据,报名后要及时跟踪报名是否已经接收和确认,如有问题及时咨询。因培训机构或个人操作不符合要求导致申报不成功的,由培训机构或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培训机构和考生在申报时可选择“网上缴费”或“现场缴费”,报名接收和确认后考生应及时在“适任考试缴费”菜单中确认缴费信息。选择“网上缴费”的,请在缴费截止时间前完成缴费,并保存好缴费凭证。选择“现场缴费”的,须在缴费截止时间前到辽宁海事局政务中心(大连市中山区港湾广场2号大连口岸通关服务中心1楼)缴费(可选择银联的银行卡支付,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三种方式中任意一种)。院校报名的考生由所在院校统一缴纳考试费用。

(五)考试结束后,考生可通过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或准考证上注明的查询方式查询成绩。

三、疫情防控要求

考试防疫要求将根据当期考试时间的疫情防控政策确定,请考生仔细阅读报考须知和准考证上的须知,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各单位应积极响应国家要求,大力支持复工复学,大力支持恢复正常船员考试,不得拒绝符合疫情防控规定要求的考生正常参加考试,并积极做好考试服务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理论考试和评估考试必须分开报名。补考次数计算方法为:理论和评估分开进行计算,但其中每项都不得超过5次。

(二)海船船员理论考试可申请异地补考,但评估考试不能异地申请补考。

(三)申请参加适任考试的考生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且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网上申报应确保提供的任职资历、岗位培训等情况属实,申报的航区、等级、职务以及考试科目等信息准确无误。

(四)根据报名情况,将设置不同考点。考生报名时应选择自己最初培训所在培训机构相对应的考点,如果选错将无法参加考试。考生打印准考证时,应特别留意准考证上关于不同考点关于防疫的特殊要求。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如果有疑问,考生可以咨询我局船员考试中心,

(六)其他类型和级别的考试安排请关注各分支局的考试计划。


附件:

2023年上半年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海事局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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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由于参加考试人数的不确定性,只能列出开始考试的时间,具体考试时间和考试科目(项目)安排请以准考证时间为准。

2.因考试计划安排较为密集,考生如果报名参加的当期考试或评估没有全部结束,无法申报下一期的考试或评估,请考生合理安排报考计划。



 山东

为提升船员队伍整体技能,推进高素质船员队伍建设,统筹做好船员考试和疫情防控工作,经充分调研辖区船员培训机构和社会考试需求,结合工作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有关规定,山东海事局制定了2023年上半年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计划,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船员适任理论考试计划


2023年上半年海船船员适任理论考试安排25期,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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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员适任评估考试计划


2023年上半年海船船员适任评估考试安排18期,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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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试报名时间


每月11日至15日进行次月考试报名。


报名方式:登录中国海事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s://

四、有关说明


(一)受理部门:山东海事局所属各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


(二)咨询电话:详见附件1。


(三)“考试时间”的实际结束日期会根据考生报名人数予以适当调整。


(四)“本校培训学员”系指初考前在考场所在培训机构参加过相应岗位适任培训或模拟器培训的学员;“在校生”系指航海类专业在校学生。


(五)本通知所述考试计划可能因疫情等原因推迟或取消,请关注山东海事局网站有关变化通知。


(六)其他船员考试报名注意事项详见附件2。


附件:


1.船员考试报名咨询电话表


2. 2023年上半年船员考试报名注意事项



山东海事局


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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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现公布浙江海事局2023年上半年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计划,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并转知有关单位和船员:


一、本计划适用范围

(一)无限航区、沿海航区船长、甲板部和轮机部高级船员(含电子电气员)及GMDSS操作员的适任考试和评估。


(二)无限航区、沿海航区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学生考试和评估。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方式。


1.在校的航海类学生,由各航海院校统一实施申报。


2.申请初考和初评的在职船员,由实施船员岗位适任培训的航海院校统一实施申报。


3.申请补考和补评的在职船员,可由相应的实施船员培训的航海院校、报备的航运公司、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以及船员个人实施申报。


(二)申报网址。


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https:/。


(三)适任考试报名理论和评估可以分开报名。


(四)申请考试应提供的信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三十条。


(五)每期海船船员适任计算机终端考试科目安排,由浙江海事局根据考生人数和考场安排确定。最终确定的考试科目、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上所载为准。


三、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计划由浙江海事局根据相关航海院校培训质量、培训备案情况和属地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具体实施。

五、各航海院校在开展船员培训、考试和评估时,应提前提醒在校学生、来校培训船员要严格遵守当地政府和学校的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的各项规定。


浙江海事局

2022年12月5日


浙江海事局2023年上半年海船船员

适任考试和评估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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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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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福州考场地址:福建海事局船员考试中心考场(地址:福州市台江区工业路51号融信源筑1号楼1层);泉州考场地址:泉州工作站考场(地址:泉州市丰泽区田安南路外代大厦8楼)

2、考试的现场报名,仅在工作日时间受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节假日安排以国家最新通知为准。

3、考试计划可能受相关政策因素有所调整,具体考试计划以福建海事局网站每月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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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辖区船员培训机构按照“培训管理规则”的相关要求所开设的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班及自行组织的评估项目考前实操训练班的情况,由相关培训机构负责报备海事管理部门后对外公布。

2、初次报考相关岗位的在职船员考生,可自行前往报名和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参加评估补考的在职船员考生,可自愿报名和参加考前实操训练。

3、考试计划可能受相关政策因素有所调整,具体考试计划以福建海事局网站每月公告为准。


广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有关规定,为做好广东辖区2023年上半年无限航区船员适任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考试安排

2023年上半年计划安排考试期数如下(详细安排见附件):

(一)社会船员(无限航区船长及高级船员)适任理论考试4期,实操评估5期。

(二)院校生(无限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理论考试5期,实操评估4期。

(三)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理论考试4期,实操评估4期。

二、报名方式

考试报名采用网上报名方式进行。船员培训机构或考生个人可登录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http:gov.cn)或海事一网通办平台(http://zv.cn/#/Index/);报名受理海事管理机构为“广东海事局”。

三、 考试地点

(一)广州黄埔考场(简称“黄埔”):广州市黄埔区荔香路7号,联系电话 020-37

(二)广州航海学院(简称“航院”):广州市黄埔红山三路101号,联系电话 020-。

(三)广东海洋大学(简称“海大”):湛江市霞山区海滨大道 5 号(海滨校区实验楼 505、506 室),联系电话

(四)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简称“交职院”):广州市花都区工业大道11号,联系电8299或82。

(五)广州海运技工学校(简称“技校”):广州市海珠区沥滘振兴大街5号,联系电

四、注意事项

(一)考生报考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简称“20规则”)及有关规定。

(二)考生应选择合适的考试期数并认真阅读有关说明,了解报考和缴费期限、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及其他要求;请在系统提示的截止时间内报名及缴费,超过时限按报考不成功处理。

(三)考试具体科目(或项目)、场次时间、考场地点以准考证记载为准,请考生在开始考试前5天内登录船员电子申报系统自行打印考试通知书或查阅考试通知书信息。

(四)在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考生参加考试时应遵守当地疫情防控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及考场所在地院校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管理规定。

(五)因疫情影响无法参加考试的,应于本期考试开始之日前一个工作日1700时前完成退考申请。



附件:

广东海事局2023年上半年无限航区船员适任考试计划


广东海事局

202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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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为满足广西辖区海船船员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形势下参加适任考试的实际需求,现将 2023 年上半年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计划及有关事项予以公布。

一、适用范围


(一)广西海事局辖区航海院校在校生。

(二)在广西海事局辖区培训机构参加海船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及 GMDSS 通用操作员培训的人员。

(三)初次适任考试不在广西海事局辖区的船员,仅可参加适任考试理论部分的补考。

(四)受疫情防控影响,负责船员实操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不能正常组织考试的实操补考人员。

二、报名和缴费方式


(一)船员考试评估报名可由船员培训机构或者考生本人登陆海事一网通办平台(网址:http://zwfw. msa. gov. cn,以下简称“一网通办平台”)进行网上报名,具体操作流程为:政务服务→船员业务(选择任一船员业务“在线办理”)→船员电子申报系统→适任考试→适任考试报名。其中,参加适任培训的社会船员初考由所在培训机构统一报名,航海院校学生完成毕业报备前的初考及补考由所在院校统一报名。

(二)考生报名后,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再次登陆船员电子申报系统缴纳考试费。具体操作流程为:选择“网上缴费”,在弹出的缴费页面中选择“生成缴费信息”,再选择“网上交费”。如因系统等原因导致无法网上缴费的,可联系广西海事局政务中心处理。

三、考试评估地点


(一)理论考试地点。

广西海事局船员考试中心(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浦路 18 号311 室)或北部湾大学计算机考场(地址: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滨海大道 12 号 7B212 考场)。

(二)实操评估地点。

北部湾大学或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相思湖校区。

四、成绩查询、业务咨询


(一)考试评估结束后 5 日内,考试机构通过船员电子申报系统公布考试成绩,考生可登陆该系统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




附件:


1. 2023年上半年海船船员适任计算机终端考试计划表 (理论考试)

2. 2023年上半年海船船员适任评估计划表

3. 2023 年上半年海船船员适任计算机终端考试科目安 排表(高级船员)

4. 2023 年上半年海船船员适任计算机终端考试科目安 排表(普通船员)

5.船员考生健康情况承诺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


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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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

根据海南辖区航海院校和社会船员的考试需求,我局制定了2023年上半年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计划。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计划 

2023年上半年安排海船二等及以上船舶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考试的具体考试期数、考试日期、报名日期、考试地点及考试类别等见附件。

二、报名与受理

单位申报员或申请考试的船员可登录海事一网通办平台(网址:zwfcn)或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网址:csp.mcn)报名考试。网上报名确认成功后,申报人须再次登录平台,生成缴费信息并于缴费截止时间前完成缴费,否则不予安排考务。缴费方式可选择“网银缴费”或“现场缴费”,现场缴费须到考点所在地的海事局政务中心缴纳。考生可于当期考试开始3日前登录平台查询具体的考试时间安排,并自行打印考试通知书。

申请初考的船员还须到海南海事局政务中心提交《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和培训证明(复印件),申请补考的船员免予提供纸质材料。

(一)海南海事局政务中心,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杜鹃路13号,联系电话:0898-6866

(二)海口海事局政务中心,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杜鹃路13号,联系电话:08

(三)三亚海事局政务中心地址:三亚市和平路铁路南2号,联系电话:089

三、成绩公布

(一)理论考试成绩:考生在提交答卷时,船员考试终端系统自动公布考试成绩,系统提供成绩打印服务。

(二)实操评估成绩:英语评估及气象传真图分析评估成绩在当期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其它科目的实操评估成绩当天公布。

(三)考生可通过海事一网通办平台、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或幸福船员微信公众号查询考试成绩。

四、注意事项

(一)为便于联系,请申请考试的单位或个人确认申报系统中的手机号码真实有效。

(二)考生须对其所提供的任职资历、岗位适任培训、学历等情况的真实性负责,不符合条件而参加考试者,成绩视为无效。

(三)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及考试地点以考试通知书为准。

(四)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而需要申请退考的考生,应于当期考试开始前1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并经海南海事局船员考试中心确认同意。否则,即使缺考也视为参加一次考试。

(五)本计划由海南海事局根据属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具体实施。

(六)各航海院校在开展船员培训、考试和评估时,应提前提醒在校学生、来校培训船员严格遵守当地政府和学校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的各项规定。

(七)其他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5/5372。

附件:


2023年上半年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


202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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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为做好船员考试工作,便利服务行政相对人,我局根据辖区社会需求和工作实际制定了2023年上半年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计划,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理论考试计划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理论考试安排2期,一、二类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采用计算机终端形式考试,三类船舶船员适任考试采用纸质试卷形式考试。具体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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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由于参加考试人数不确定,考试考场规模和疫情防控等原因限制,具体考试时间安排以考试通知书为准。

二、实操考试计划


由我局所属各分支海事局制定并公布。

三、理论考试报名方式


考生请登录中国海事局官方网站(网址:httov.cn)进入一网通办平台或综合服务平台,综合服务平台内依次点击以下模块:“船员管理”→“船员电子申报系统”→“适任考试”→“适任考试报名”→“我要报名”(填写报名信息)→“保存”→“提交申报”。请选择我局所属各分支海事局报名考试,报名成功后无需再到现场报名。

不会使用网上报名的考生可电话咨询我局所属各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或现场报名。

四、考试缴费与领取考试通知书


考生报名通过后,应到报名海事管理机构政务大厅缴纳规定的考试费。缴费成功后,在当期考试开考前6日内考生可在网上自行打印考试通知书或到报名海事管理机构领取考试通知书,也可以通过“幸福船员”微信查询本人的电子版考试通知书,考生可仅凭身份证参加船员理论考试。

五、考试地点


一、二类内河船舶船员考试考场地址为哈尔滨市道里区四方台大道1号黑龙江海事局。三类内河船舶船员考试考场以我局所属各分支海事局公布的考试地点为准。

六、考试成绩查询途径


一是可关注“黑龙江海事局船员服务热线”微信公众号,点击“我要查询→考试成绩”查询。二是登录中国海事局一网通办平台或综合服务平台查询。三是到报名海事管理机构现场查询。

七、疫情防控要求


科学佩戴口罩参加考试,其它要求以考场所在地考试当时新冠疫情防控政策为准。

八、其他事项


(一)船员申请适任考试,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或由船员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船员不得同时向多个考试机构申请或同时向一个考试机构重复申请。

(二)有关单位如需调整考试计划,请与我局船员管理处联系。

(联系人:周宏亮      联系)



黑龙江海事局


 2023年1月3日





长江

为切实做好2023年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工作,根据辖区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的实际需求,我局拟定了2023年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计划,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计划 

(一)我局2023年针对社会船员安排32期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补考),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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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船员适任初考的考试计划由船员培训机构依据培训教学安排,按照规定程序向船员考试中心申请,经我局船员处审核后,由船员考试中心公布和实施。

(三)在校学生适任考试计划由学生所在院校根据海船船员考试相关规定、学校的教学安排等情况,提前报我局船员考试中心,预约考试时间。

二、考试报名及注意事项

(一)考试报名。社会船员补考可通过电脑端,登录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ht.mv.cn)或者“海事一网通办平台” (https:/msa.gov.cn)进行网上报名。初考由考生所在的培训机构统一组织报名。

(二)注意事项。请通过电脑端登录平台,登陆时建议使用火狐浏览器并关闭杀毒软件或防火墙;缴费方式选择“线上缴费(银联缴费)”;请考生于考前一周内自行打印《考试通知书》(《准考证》),并严格按照考试时间前往考点参加考试。

(三)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各有关单位和考生应严格遵守相关防疫规定。

(四)具体考试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会有调整,如有调整,以调整时间为准,请考生密切关注长江海事局政府网站考试公告。

(五)江苏海事局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计划由江苏海事局按规定另行发布。

(六)本通知未尽事宜,按船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长江海事局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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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为做好船员考试、评估工作,服务船员和船员培训机构,江苏海事局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2023年上半年船员考试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海船高级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

(一)2023年上半年海船高级船员适任考试理论初考与补考全部采取计算机终端考试方式,时间和地点安排详见“2023年上半年海船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考试时间安排表”(附件1第一项)。


(二)海船高级船员适任评估(含补评),评估时间和地点安排详见“2023年上半年海船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评估时间安排表”(附件1第二项)。


(三)考试报名要求

1.考生可通过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http://csn)或海事一网通办平台(http://zgov.cn/#/Index/)进行报名。


2.航海院校学生理论初考和补考报名由所在院校统一组织,社会船员理论初考报名由负责培训的培训机构统一组织。理论补考由所在机构或本人通过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或海事一网通办平台报名。


3.在校学生适任评估(含补评)由所在院校统一组织报名;社会船员适任评估初考由适任培训所在培训机构统一组织报名;社会船员补评估由开展评估所在培训机构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后统一组织报名。


二、其他海船船员考试和评估

(一)海船船员GMDSS、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考试和评估计划安排详见“2023年上半年GMDSS考试评估时间安排表”(附件1第三项)和“2023年上半年值班水手、值班机工考试评估时间安排表”(附件1第四项)。


(二)海船船员内河水域航线签注考试和评估计划安排详见“2023年上半年海船船员内河水域航线签注考试评估时间安排表”(附件1第五项)


(三)海船船员各类专业培训、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考试评估由授权的培训机构按规定要求提交开班申请,江苏海事局船员考试中心和相应分支局将根据开班申请安排考试和评估。


(四)海船船员内河水域航线签注的考试评估由本人或所在机构通过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http://csp.ov.cn)或海事一网通办平台(http://zwf#/Index/)报名。


(五)船员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知识更新培训考试由辖区培训机构自行组织实施,需要参加培训的船员可与培训机构联系报名参加,联系方式见“辖区船员培训考试机构联系方式”(附件1第六项)。


(六)在校学生或社会船员如需参加上述项目的理论考试补考或补评估,可根据我局发布的相关船员考试计划安排,直接向所在的培训机构报名,由培训机构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后统一向相应海事管理机构报名。


三、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计划由南京海事局、镇江海事局和南通海事局根据实际需求制定、公布和实施。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培训机构因特殊原因需调整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计划,应提前15日向负责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二)其他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船员内河水域航线签注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2023年上半年船员考试计划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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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为做好船员考试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深圳辖区船员考试实际情况,我局编制了2023年度深圳辖区船员考试计划,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一)考试时间

无限航区、沿海航区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全部采用计算机终端考试方式,具体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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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船船员适任考试时间若有变化,以当期网上公布的具体时间为准。

(二)报名时间

当期网上公告日起至当期开始考试前10个工作日为报名时间。因计算机考试终端数量有限,按考生报考时间顺序安排。若因计算机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考试受影响的考生,需在下期考试重新报名。

(三)评估安排

实操评估原则上安排在理论考试后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

二、引航员、一类内河船舶船员考试

引航员、一类内河船舶船员考试(珠江水系)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安排,具体考试事宜按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安排进行。

三、其它类别考试

其他类别考试的报考时间不得与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的考试、评估时间有冲突。

(一)二/三类内河船舶船员、公务船船员、游艇操作人员、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休闲旅游船舶驾驶人员适任考试。

二/三类内河船舶船员、公务船船员、游艇操作人员、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休闲旅游船舶驾驶人员适任考试,全部采用计算机终端考试方式,常年接受报名,原则上报名人数满20人以上或根据各培训机构向我局报备的培训计划予以适时安排考试。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评估在理论考试前后按与培训机构商定日期进行,每天安排10人左右参加评估。

(二)培训合格证考试。

培训合格证考试根据各培训机构向我局报备的培训计划适时安排。

四、预约考试和模拟考试

有预约考试需求可网上另行申请;需要模拟考试的考生可电话联系深圳海事局船员考试中心,由船员考试中心现场安排。

五、申报方式

船员考试报名可由船公司、船员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船员本人或其委托人通过海事一网通办平台(网址:log)或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网址:csp)报名,或向我局书面提出(仅限不能网上申报的项目)。网上报名确认成功后,申报人须再次登录服务平台,生成缴费信息并于缴费截止时间前完成缴费,否则不予安排考务。考生可于当期考试开始前3日登录平台查询具体的考试时间安排,并可视需要自行打印考试通知书。

六、受理部门及咨询电话

受理部门:深圳海事局政务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2031号海安中心。


七、考试地点及咨询电话

考试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区大厦二楼。


八、成绩查询

考生可通过海事一网通办平台、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或深圳海事局网站(网址:http://sz.msa.gov.cn)查询考试成绩。

九、注意事项

(一)为便于联系,请申请考试的单位或个人确认申报系统中填写的手机号码有效。

(二)考生须对其所提供的任职资历、岗位适任培训、学历等情况的真实性负责,不符合条件而参加考试者,成绩视为无效。

(三)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及考试地点以考试通知书为准。

(四)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而需要申请退考的考生,应于当期考务完成前提出申请并经船员考试中心确认同意,否则即使缺考也视为参加一次考试。


连云港

为做好2023年辖区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工作,根据辖区船员培训机构考试需求和社会考生考试需要,现制定连云港海事局辖区2023年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计划如下:


一、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一)理论考试

1.2023年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理论考试共举办6期,全部采取计算机终端进行,具体考试安排见《海船船长和高级船员计算机终端考试报名计划安排表》。

2.考试对象。